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主要有:
1、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2、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3、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4、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6、谎称正品名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7、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等重要信息误导消费者;
8、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的;
9、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10、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11、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12、其他隐瞒真实情况,告知对方虚假或者误导性情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一、开发商的欺诈行为如何判断
对于一般商品而言,判断开发商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看其是否符合以下几点:
1、行为的手段
对欺诈购房者行为的认定,应当采用客观方法,即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加以判断,并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欺诈行为,如以次充好的商品等。
2、行为的后果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实施这种制裁的充分、必要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概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损害发生。依此法精神,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3、行为的主观方面
欺诈,是指掩盖事实、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但在《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规定了五种情况下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的例外情况。
对于商品房这一较为特殊的商品而言,由于其生产周期长、环节多、价格高等特点,不能简单地照搬以上几个因素而轻易地把某些开发商的行为定性为“欺诈”而要求其双倍赔偿。那么,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行为中的“欺诈行为”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及有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出现以上几种情况的,并且开发商是故意或明知的,购房者可以以开发商作出欺诈行为为由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第49条要求其双倍赔付。